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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分类及产品服务分级政策-4188云顶集团
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5176 来源:本站
投资者分类及产品服务分级政策
一、投资者分类政策
一、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上级监管的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 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 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 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不同于专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三、 公司综合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建立评估得分结果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四、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二)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六、 符合第一条(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将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二、 产品/服务分级政策
一、 公司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参照中期协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将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
二、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等因素。
三、 公司应当制作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评估表,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评估因素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四、股指、期权、原油等交易所对投资者有准入条件要求的,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特定的适当性评估,加强要件审核,审慎向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五、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确认受托机构具备代销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人员储备、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能力。
公司应当将制定的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告知代销方,要求代销方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公司按照“适当的产品(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的原则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下列匹配要求: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经营机构规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七、【匹配原则】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 c1类投资者(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 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 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 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 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一、投资者分类政策
一、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上级监管的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 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 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 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不同于专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三、 公司综合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建立评估得分结果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四、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二)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六、 符合第一条(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将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二、 产品/服务分级政策
一、 公司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参照中期协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将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
二、 公司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等因素。
三、 公司应当制作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评估表,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评估因素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四、股指、期权、原油等交易所对投资者有准入条件要求的,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特定的适当性评估,加强要件审核,审慎向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五、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确认受托机构具备代销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人员储备、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能力。
公司应当将制定的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告知代销方,要求代销方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公司按照“适当的产品(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的原则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下列匹配要求: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经营机构规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七、【匹配原则】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 c1类投资者(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 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 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 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 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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