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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宣传 | “八二宪法”五次修改为改革开放提供坚实保障-4188云顶集团
时间:2018-12-07 浏览次数:872 来源:首都法治宣传教育网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在此后的40年里,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也随着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的体现,也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改革开放伊始,面对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迫切需求,以一部新宪法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成为党和人民的共同意愿,于是,现行“八二宪法”应运而生。而在之后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发展过程中,宪法也在不断地与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分别进行了五次修改。
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既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
引言
宪法,国之根本,法之源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
改革开放40年来,党领导人民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前途越来越光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这40年,也是我国重新确立宪法秩序的40年。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作为新时期治国安邦总章程,现行宪法不断顺应历史的发展和人民的愿望,先后进行五次修改,把人民拥护和满意的方针、政策固定下来,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79年秋天,吉林大学迎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第一批新生。
在这些新生中,有一位衣着朴素,浓眉大眼的年轻人,他,就是后来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阚珂。
1982年下半年,眼看要完成本科学业了,阚珂作出一个重要选择:报考政治学研究生。
政治学研究生考试有一个科目是宪法,当时考试没有什么教材可参考,但阚珂手上有份“宪法修改草案”,他便拿着草案来学习。
阚珂用作备考教材的这份“宪法修改草案”,经向社会公开,全民征求意见,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八二宪法”。
这次宪法的修改,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宪法不断完善发展的开端。
“八二宪法”
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
1978年12月18日,北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这里召开。
这次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经历十年特殊时期,中国迫切需要走上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民主法治之路成为不二选项。民主法治本身,就是以宪法的与时俱进、宪法在法治发展中保持引领性作为重要标志,因此,制定一部全面反映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新宪法,成为一项迫切的重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宪法修改工作紧锣密鼓展开。
1982年,历时两年多起草,“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次宪法修改,是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为基础,在4个月的时间里,数亿人参加讨论并提出大量建议意见,很多意见被采纳。这在世界各国制宪史上都是罕见的。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3037票、弃权3票,审议并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被称之为“八二宪法”。
“八二宪法”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正式迈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步伐。在“八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掀开新一页,进入一个新阶段。
阚珂,1986年研究生毕业后,便进入全国人大机关工作。用他自己的话说,“自己是跟‘八二宪法’一起成长的”。
“经历了近40年,现在看起来,‘八二宪法’仍然是一部好宪法。”阚珂认为,“八二宪法”是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其重要性体现在:规定了我国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基本方针,明确了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八二宪法”特别强调,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秦前红,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他是这样评价“八二宪法”的:“‘八二宪法’不仅体现在它自身内容规范性、结构安排合理性等方面,更重要的还体现在它对引领改革开放、促进法治建设、推动民主发展的作用上。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利益出现多元化,主观认知也愈加多元化,这就需要建立一种社会共识,宪法就是社会共识。如此才能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协调社会的统一行动,宪法的这个作用是无法替代的。”
五次修改
始终与改革开放同步
随着社会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深化,宪法与改革开放呈现良性互动,这种互动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修宪。
“八二宪法”颁布施行后,便历经五次修正: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实施,自1987年始,中国出现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但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并无法律依据,因为“八二宪法”在规定经济制度时有一个严重缺陷,那就是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规定意味着,只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才是合法的。
改革不能违反宪法,宪法则要服务于改革。
在此背景下,1988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有两个:一是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第一次被写进宪法;二是土地使用权商品化首次获得法律承认,对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此后的历次修宪都采用了这一形式。
1992年10月12日,党的十四大召开。会议作出确立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重要决策。
为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时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地位,在总结多年来宪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作了9处修改,其中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宪法;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不少学者看来,这一次修宪具有特殊意义。“它不仅仅是宪法条文的简单修改和变动,还是宪法实施要求的真实反映。”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遵守宪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依法改革活动,而不是非法的改革活动。
6年后,“八二宪法”迎来第三次修改。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虽然只有六条,但意义十分重大,尤其是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这次修宪最突出的变化是:促进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在这次修宪中,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内容,体现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探索到完善的过程。
有宪法学家分析认为,这标志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既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保证了宪法的适应性。把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总结,通过修宪的程序载入根本法,使这些经验有了法律地位,得到宪法的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是在2004年。当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的一大背景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这次修宪的一大特点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许崇德,已故著名宪法学家。他曾这样评价此次修宪:从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4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无一不是关注到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做到了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四次修宪之后,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成为新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法治命题之一,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得到空前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为了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
时隔14年,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这次修宪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为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此次修宪将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及时载入庄严的宪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宪法保障。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对五次修宪有着如下分析:1988年到2004年进行的四次宪法修改,是由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改革举措常常具有先行先试的特征,一些改革举措相对来说缺乏宪法文本的明确依据,表现出一种宪法对改革进行“事后追认”的特征。而第五次修宪则不同,在改革步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后,改革思路发生相应调整。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将“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坚持立法先行,着力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无疑首先要求重大改革于宪法有据。
法之统帅
为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从扩大人民民主、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出充分明确的规定,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的每一次修正,都是不断革新、不断前行,同时也在为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改革开放提供制度支持。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宪法作为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其生命力就在于能否成为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换言之,修改宪法,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发挥制度优势,才能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来,每一次修宪,都是对党领导亿万人民群众伟大实践的深刻总结和概括。在40年的改革开放中,宪法制度不仅承担了为社会转型提供合法性、正当性基础的使命,同时也在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人成为具有尊严的个体。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对公民权利加以保障十分重要,而宪法在此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举例说,如2004年修宪,明确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老百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障。再如,在2004年修宪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谈及宪法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焦洪昌分析说,一方面,宪法本身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同时也为以后的改革开放提供宪法的依据;另一方面,改革开放通过宪法得以确认。改革开放过程中会经常涉及到对宪法的突破,如何通过宪法使改革合宪,也就是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就要通过对宪法的修改,在程序上加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保障、引领和推动。而根据新形势、新实践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经验、新要求,体现了时代所趋、事业所需、民心所向。”焦洪昌说。
“40年来,改革开放是社会变革的主旋律,而宪法就是要围绕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和提升法制建设的水平。”回顾40年来的宪法发展历程,秦前红认为三条主线贯穿其中:首先是按照时代发展的规律,保持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的领导作用;第二条主线是不断提升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发展水平;第三条主线是以经济社会方面的变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结语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新的号角已经吹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启新征程。站在新的起点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继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日益宽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与时俱进的宪法,必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磅礴力量!(转载自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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